市中院关注民生解纷争群众满意送锦旗
日前,耀州区某村村村干部带领十几名村民代表赶到市中院,向及时为他们解决两年纷争的公正司法的好法官敬送一面锦旗。村主任握着市中院副院长党华宁的手高兴地说:“这个纠纷有两年时间了,多亏了咱们的法官到村上了解实际情况,就地开庭,在短时间内给我们解决了这个大问题,谢谢你们了”。
原来,在2008年8月1日,耀州某村委会与一公司签订了《荒沟荒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村委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荒沟约40亩发包给该公司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期限50年,承包费共计80000元,合同签字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此后,因承包问题该公司与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发生纠纷,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应为无效合同。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民二庭的法官针对此案,深入农村、深入该村走访相关人员广泛了解情况,就地开放依法审理了此案,经评议合议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所以,村民小组是法律所认可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须经集体成员民主议定的强制性法定程序,违反该法定程序即违反了集体财产由该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基本所有权制度。民主议定的规定并非管理性规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法定程序的行为无效。遂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该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自发地向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胡雪梅、刘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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