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两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了提高我市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水平和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铜川市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规定》、《铜川市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食品委员会办公室
铜川市公安局 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7日
铜川市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和惩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公安机关查办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查源头、捣网络、端窝点”的原则,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单位的行政、刑事执法活动分别受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四条 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碍食安委成员单位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查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需要对涉案物品取样、检验鉴定、认定的,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当依据职能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食安委成员单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对侦办中发现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及时移送食安委成员单位处理。
第七条 案件的移送分为线索移送、审理中移送和处罚后移送三种模式。
线索移送指食安委成员单位接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在执法过程中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派员配合查处。食安委成员单位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审理中移送指食安委成员单位在调查审理行政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处罚后移送指食安委成员单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犯罪证据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食安委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中,认为符合刑事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第九条 食安委成员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案件调查报告、案情摘要、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和其他定性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食安委成员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后续侦办工作。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终结后,应书面告知移送单位案件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食安委成员单位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难以认定的案件,食安委成员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或商请提前介入。
第十三条 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案件会商、信息查询、联席会议等机制。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向食安委成员单位查询,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并于作出立案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上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公安机关负责对下级单位的案件查处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对未移送、侦办不及时的刑事案件,上级部门应当进行督办。
第十六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移送案件,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移送单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级机关协调解决;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食安委成员单位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协调解决;仍无法解决的,可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 市食安办、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涉案地区多的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监督指导案件办理。
第十九条 对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失职渎职造成后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铜川市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公安机关与各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推动依法打击整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现职能衔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会议需要可以确定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出席会议人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及负责执法活动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召集,也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委托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召集,必要时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协商联合打击整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
(二)交流执法工作经验,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三)组织协调重大事项、联合行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四)其他需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及时通报执法工作信息和案件查处情况。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市食安办或者会议召集单位报告。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市食安委、市政府,印发有关部门。
第九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杜绝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网络编辑:李春耀
信息审核:李春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