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让普通劳动者维权更有保障
普通劳动者在面对劳动纠纷时,应该怎样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让更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一步的了解有关劳动维权方面的相关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部分劳动者咨询较多的政策作以解读,供广大劳动者借鉴和使用。
因工伤死亡,应得到哪些补偿
依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应到3个方面的赔偿。即: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按此计算,条例修改后因工死亡,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为382180元。
黑单位员工也有工伤赔偿
在现实中,有很多单位未取得法人资格就开始生产用工,并且漠视安全生产管理,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该怎么维权?国家出台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这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办法》第五条规定,一到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分别为赔偿基数的16倍、14倍、12倍、10倍、8倍、6倍、4倍、3倍、2倍、1倍,其中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第六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的适用范围
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新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制度。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一裁终局制度。主要包括: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追索工伤医疗费案件;追索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一裁终局制度。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三)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六)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仲裁庭或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七)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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