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条例提振精神做好粮食工作
2016年2月6日,李克强***签发的《***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其中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删去第十条。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在学习过程中,大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到,条例的修改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赋予了更大的权力,体现了国家对粮食安全的重视。大家纷纷表示,要提振精神,坚定信心,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认真做好粮食工作,确保全区粮食安全。(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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