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企业退休人员(不含退职人员,下同)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为:一类工资区1035元、二类工资区945元、三类工资区855元、四类工资区783元。工资区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已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二、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陕人社发【2013】18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
三、1966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纳入统筹人员),按照陕人社发【2013】18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2000元的,补足到2000元。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