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保新政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6月30日,宿迁市出台《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一、明确保障对象。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16周岁以上人员作为保障对象纳入现行的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名单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提高筹资标准。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调整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80%,有利于提高待遇水平。调整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完善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引导被征地农民作出有利选择,书面确认将安置补助费以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保费用。
三、健全保障方式。明确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取消养老补助金制度,将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计发相应养老金,与国家现行制度相一致。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再就业。
四、规范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明确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余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余额本息一次性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优化管理服务。实施信息化管理和业务经办,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保、信访等部门间数据共享校核机制,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