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邱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338 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6号)》以及《新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新政办发〔2022〕4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经审核共确定27个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现将具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司法局根据中央、省、市和我区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新邱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政府
1.新邱区人民政府
二、政府组成部门
2.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邱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3.新邱区发展和改革局
4.新邱区教育局
5.新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6.新邱公安分局
7. 新邱区民政局
8.新邱区司法局
9.新邱区财政局
10.新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新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新邱区农业农村局
13.新邱区商务局
14.新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5. 新邱区卫生健康局
16.新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7.新邱区应急管理局
18. 新邱区审计局
19.新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邱区知识产权局)
20.新邱区统计局
21.新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22.新邱区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3.中共新邱区委办公室(新邱区保密局、新邱区档案局)
24.中共新邱区委宣传部(新邱区新闻出版局)
25.中共新邱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新邱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6.中共新邱区委新邱区人民政府信访局
27. 新邱区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