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财政局关于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等文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尖草坪区税务局关于提交未按规定缴纳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信息的函》,截至2023年1月30日,经税务部门催报、追缴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请相关单位于2023年3月24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尖草坪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照《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规定,自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所缴款项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特此通告。
***:1.太原市尖草坪区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申报未缴款明细.xls
2.太原市尖草坪区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未缴款明细.xls
太原市尖草坪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