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岭区司法局关于集中行使区政府本级行政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太原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太原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0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区人民政府本级只设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此前,区人民政府部门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太原市杏花岭区司法局作为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区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
四、区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真接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五、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区级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咨询接待地址及电话如下:
接待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99号区司法局1221办公室
咨询电话:0351-3382638
杏花岭区司法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