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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29日发表  

菏政办发〔201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9月14日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 2017-2018 年秋冬季(2017 年 10 月-2018 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重污染天气频发态势,根据国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大气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已成为制约菏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瓶颈和短板之一,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巨大。能否完成 2017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秋冬季,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其中,牡丹区、定陶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6%、13.5%、17.6%、19.5%、8%、11%、14.5%、13.5%、17.6%、18.5%、16%以上。全市各县区重污染天数均不超过22天。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为防止工作推诿,对于各项工作,本方案只明确一个责任部门负责牵头,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工作。县区在落实任务时,如有和市管理体制不一致、不能对应的,由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指定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同时,下述各项工作除市直牵头部门外,均需各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括号中不再一一列出。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县区监测网络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已完成2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其中,7县均建成 2 个以上,4区均建成 1 个以上。每个监测站点均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2017年10月底前,所有2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均实时对外发布信息,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要达到 90%以上;2017 年 10 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管理权由省环境监测部门上收,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各县区要对已经布设的降尘量监测点位认真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同时,市和各县区要尽快推进完善市级监控平台、县级监控平台和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微站建设,并完成各级平台与重点污染源的联网对接。(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严格比对考核,进一步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全面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巩固好已完成的4313家“散乱污”企业取缔整改成果,严格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反弹及死灰复燃现象;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分类进行取缔或整改;列入清理取缔类的,按照“两断三清”( 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的标准,限期完成关停取缔;列入整改提升类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9月底前全部完成清理取缔。(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2017 年 10 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将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 年 10 月底前,全市完成10万户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其中:牡丹区1.2万户、市开发区0.6万户、市高新区0.2万户、其他县区各1万户。各县区要以乡镇为单位,全行政区域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责任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王桂荣)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乡镇(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乡镇(办事处)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县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责任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王桂荣)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采暖季(2017 年 11 月 15 日-2018 年 3月15 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县区、乡镇,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责任部门为市煤炭管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宋述亮)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实施严格问责。(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9.持续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对已完成淘汰任务的7993台燃煤小锅炉,严防死灰复燃。各县区、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拉网式排查长效机制,发现一起,严格按照锅炉及附属设施切割并吊离现场等标准要求,彻底取缔一起。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照清单,严格标准要求,逐一销号。(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0.推动锅炉升级改造。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2017年 11 月 1 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严格按照《山东省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年内完成煤炭消费量净压减42万吨。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责任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康兵)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2.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县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炭素、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 2017 年 9 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3.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 2017 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4.扎实推进重点领域 VOCs 治理任务。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 VOCs综合治理。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各县区要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 VOCs 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 VOCs 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 VOCs 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5.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 90%以上。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 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县区,国家将对该县区实行挂牌督办,***整改销号。(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6.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在全市目前已完成电力、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基础上,2017 年 12月底前,完成全市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7.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确保 2017 年 12 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程传政)

  2017 年 10 月起,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环保、安监、城管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主要道路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由公安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责任部门负责人朱继法)

  18.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各县区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菏泽城区及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拆迁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叉车等工程机械。(责任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吴修印)

  菏泽城区及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所有市政工程(包括除国道和省道之外的道路)施工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叉车等工程机械。(责任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吴修印)

  菏泽城区及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所有省道和国道道路施工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工程机械。(责任部门为市公路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姜守民)

  港口码头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程传政)

  各县区要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港作机械等设备。(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程传政)

  各县区要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农业机械等设备。(责任部门为市农机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陈登云)

  各县区要以施工工地、港口码头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9.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从 2017 年 10 月起,各县区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闫凌)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销售油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销售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九)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0.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县区、乡镇(办事处)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从2017 年 9 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肃追究县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21.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全面执行“七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拆迁工地全部执行“五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实施停工整改。9月30日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房屋拆迁施工等。(责任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吴修印)

  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各类长距离的市政等线性工程,全部实行分段施工。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市政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责任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王桂荣)

  各类长距离的公路等线性工程,全部实行分段施工。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国、省道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责任部门为市公路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姜守民)

  各类长距离的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部实行分段施工。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水利工程土石方作业。(责任部门为市水利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王尊亮)

  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县乡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程传政)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以平均降尘量小于 9 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22.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 年 9 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责任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胡钦畅)

  23.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各县区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有条件的县区城市建成区内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责任部门负责人朱继法)

  (十)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4.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 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 48 小时以上。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止生产。(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闫凌)

  25.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采暖季错峰生产时段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采暖季其他时段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 2017 年 9 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闫凌)

  26.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 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 VOCs 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 VOCs 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闫凌)

  27.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要做好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 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地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程传政)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8.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 24 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 AQI 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 12 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29.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在 2017 年 10 月 1 日前,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 “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 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 5%;全社会二氧化硫( 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 30%以上,VOCs 减排比例分别达到 10%、15%和 20%以上的量化要求。(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30.统一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县区及时响应、有效应对。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提示信息,市政府将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各县区要积极响应、认真落实,采取各项有效应急减排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考核。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折不扣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把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强力推进落实。建立健全攻坚行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从严从速从实整改。对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协调联络组要建立定期督办调度制度,组织不定期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并排名通报,促进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十三)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会同宣传、网信等部门,按照既定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各县区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责任部门为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负责人马喜荣、张善甲)

  (十四)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强化考核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协调联络组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县区,公开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工作任务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对县区的问责,因未能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由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协调联络组提出问责建议,因未按时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由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对市直有关部门的问责,由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协调联络组提出问责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1.2017年10月-2018年3月全市及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菏泽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措施

      3.各县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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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2:16:2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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