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展情况
一、目前现状
兰山区绝大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主体,基本能执行农民工实名制、劳动合同签订、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过程结算、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防拖欠承诺等制度。但也有个别企业执行不力或其他原因,造成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及时。2018年1月至10月,兰山区住建局共受理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投诉190余起,帮助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1000多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是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以没有资金垫付为由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二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健全,个别施工企业未采取***发放形式把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而是直接给“包工头”,造成农民工不能及时领到工资。三是在建项目建设业主依照合同约定兑付了工程款,但施工单位将款项挪作他用,没有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造成工资拖欠现象。
三、有关建议
一是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各类建筑业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用工名册并向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要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是全面推广信息化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三是强化内部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计量和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是依法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建筑业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应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五是加强部门联动。为了有效的开展好清欠工作,劳动监察大队、公安局、住建局等单位应联合力量,多措并举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