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设施拆除公告(经济开发区)
为切实改善城区市容环境面貌,回应市民关切,依法履职尽责,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拟对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两侧范围内所有未经规划许可、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匾及其他设施实施拆除。请上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日内(即2019年10月23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并自行清理有关物品。逾期不自行拆除或不自行清理有关物品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湖北阳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