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运铎社区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蔡甸区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蔡政征决字〔2018〕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后),决定对运铎社区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咨询地址:蔡甸区莲花湖大道231号1009办公室
联系人及监督电话:章红利 027-69606509
蔡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蔡政征决字〔2018〕第1号
因轨道交通蔡甸线配套工程运铎社区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275号令)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的规定,经研究,蔡甸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运铎社区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范围详见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附图。本征收决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为《运铎社区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房屋征收部门为蔡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张湾街办事处、张湾街国土资源管理所。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1.运铎社区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2.征收范围附图.jpg
蔡甸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