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切实保护好我县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戒严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防火戒严。
三、戒严期间,严禁戒严区内一切野外用火。全县各镇(区)行政村(社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实行森林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责任制、基层管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分级响应和联动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防扑火队伍,加强巡查巡护、监测监控和检查督办,深入组织开展清坟边、清林边、清地边、清矿边和清隔离带内可燃物等“五清”活动,及时消除森林火险隐患。
四、戒严期内,戒严区实行封山。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十不准”,即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不准烧荒烧垦、烧田埂地边杂草;不准焚烧秸秆和垃圾;不准炼山造林或烧木炭;不准在林区吸烟;不准在林区烧火取暖及生火野炊;不准在野外烧山驱兽和使用***械狩猎;不准实施爆破和实弹演习;不准在林区烧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放孔明灯;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塔等基础设施。
五、监督举报。全县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增强森林防灭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森林防火戒严令,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要积极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林业局防火值班电话:5593119;县公安局报警电话:110或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值班电话:5246299;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5172966。
六、法律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