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结合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登录“织金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zjx.gov.cn),查看《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1048672033@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贵州省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52100,联系电话08577630116),并在信封上注明“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电话联系方式如下:
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办公室,联系人:张蓝月,联系电话:187****4568
二、自本《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织金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附属设施等相关基础情况调查登记,并依法证据保全,调查结果将与各被征收单位和房屋产权人现场核定确认。在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指界,现场调查测量结果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三、自《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不动产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4、办理工商、税务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织金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日
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开展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系征求意见稿,无法律效力,正式方案,待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发布。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31日)。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金西社区涉及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征收人:织金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
征收实施单位:贵州名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项目规划红线内涉及的合法房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依法行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信息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公正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性质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面积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二)所征收的房屋补偿价值实行“房地合一”。
(三)位于在房屋征收范围周边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征收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四、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宣传发动、摸底调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摸底调查工作。
(二)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设有抵押、典当等担保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应事先解除抵押、典当等担保权。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权属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并将注销申请材料及时送达原房地产登记机构(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织金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所在社区公告5天。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织金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织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补偿情况公示5天后,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五)房屋验收、拆除。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拆除。
(六)资料归档。房屋拆除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五、房屋建筑性质、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建筑性质的认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或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依法登记的房屋(指有房地产权证)为合法房屋建筑。对权属依据不完全的房屋建筑,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相关老旧房屋等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调查认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5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2.本项目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修建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处置事宜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处置。
(二)房屋建筑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依法依规调查认定并公示5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方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选定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计算补偿.
2.被征收人对《测绘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重新测绘。其它测绘机构在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重新测绘出具的《测绘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征收依据,重新测绘的测绘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如重新测绘的结果与原测绘结果有重大偏差的,测绘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六、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的原则为“房地合一”。
(二)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任意选择一种)
1.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按建筑面积“征一赔一”,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执行,本征收项目,分结构制定补偿标准(详见***)给予补偿。
(2)其它实物指标的征收补偿(含构筑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等)(详见***)。
(3)被征收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详见***)。
2.产权调换方式:
(1)商业门面及临街住改非房屋按照按建筑面积“征一赔一”的原则,根据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按照1:1进行产权调换。所有的商业门面及临街住改非房屋的最大进深为10米,进深不足10米的以实测面积进行补偿,进深大于10米的,大于10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相应结构区位逇的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临街住改非房屋或者临街房屋不区分结构,统一按照商业门面进行补偿,实际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未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住宅房屋只有一层的,按1:1.4置换,即按征收1平方米还安置房1.4个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是2层(含2层)以上的,第一层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置换,即按征收1平方米还安置房1.3平方米(置换比例方式下同);第二层(含第二层)以上按1:1.2置换。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瓦)结构的所置换的面积按砖混结构标准的计算结果乘以系数0.85为最后置换面积。
被征收房屋为木结构的所置换的面积按砖混结构标准的计算结果乘以系数0.9为最后置换面积。
框架结构的所置换的面积按砖混结构标准的计算结果乘以系数1.05为最后置换面积。
(3)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该房屋的市场价进行面积差异处理、多退少补;
(4)被征收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详见***);
(5)构筑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详见***);
(6)装饰装修补偿含在置换房屋之内,不再补偿。
七、其他相关政策
(一)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本方案提供的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被征收人交房腾空后,不得擅自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以确保施工现场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被征收人擅自拆除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自行负责。
八、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奖励及补助资金,或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方式)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三)违规审批建房许可,交由县纪监委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857—7627020,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四)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相关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实行“四公开”制度:
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
2.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测绘面积公开;
3.被征收人基本信息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信息公开;
4.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以上信息按程序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范围内的宣传栏中公开。
九、其它未提及事项,由织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织金县人民政府文腾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1.2020年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林木、房屋附属设施补偿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2-1.2020年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2.2020年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3.2020年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红线图
附件1
2020年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林木、房屋附属设施补偿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附1-1林木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标准 | ||||
补偿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松、杉、柏、楸、柳、青刚等 | 胸径5㎝以下 | 元/株 | 5 | |
胸径5——10㎝ | 元/株 | 15 | ||
胸径10——15㎝ | 元/株 | 30 | ||
胸径15——20㎝ | 元/株 | 50 | ||
胸径20——30㎝ | 元/株 | 70 | ||
胸径30㎝以上 | 元/株 | 90 | ||
花椒、油桐、油茶、 刺梨、无花果、漆树 | 苗期 | 元/株 | 5 | |
产前期 | 元/株 | 2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50 | ||
盛产期 | 元/株 | 150 | ||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核桃、樱桃、梨、桃 | 苗期 | 元/株 | 8 | |
产前期 | 元/株 | 2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00 | ||
盛产期 | 元/株 | 250 | ||
柑、桔、橙、柚类 | 苗期 | 元/株 | 10 | |
产前期 | 元/株 | 4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00 | ||
盛产期 | 元/株 | 250 | ||
杨梅、枇杷等 | 苗期 | 元/株 | 8 | |
产前期 | 元/株 | 3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50 | ||
盛产期 | 元/株 | 250 | ||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 苗期 | 元/株 | 8 | |
产前期 | 元/株 | 3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00 | ||
盛产期 | 元/株 | 200 | ||
杜仲、黄柏、厚朴、 香椿、橡皮树等 | 胸径6㎝以下 | 元/株 | 15 | |
胸径6——12㎝ | 元/株 | 50 | ||
胸径12——20㎝ | 元/株 | 80 | ||
胸径21㎝以上 | 元/株 | 100 | ||
茶树 | 苗期 | 元/株 | 2 | |
成长期 | 元/笼 | 35 | ||
竹 | 胸径5㎝以下 | 元/株 | 4 | |
胸径5——8㎝ | 元/株 | 5 | ||
胸径8㎝以上 | 元/株 | 15 | ||
紫荆、紫薇、罗汉松、桂花、香樟、玉兰、女贞、樱花、红叶石兰、红枫树、红豆杉、梅花、黄青枫、万年青等 | 胸径2㎝以下(不含2㎝) | 元/株 | 5 | 绿化林木 |
胸径2—5㎝(含5㎝) | 元/笼 | 20 | ||
胸径5—10㎝(含10㎝) | 元/株 | 50 | ||
胸径10—20㎝(含20㎝) | 元/株 | 100 | ||
胸径20㎝以上 | 元/株 | 300 | ||
苗圃类 | 一般类(用材林、经果林、杂树等) | 元/㎡ | 36 | |
药材类(各类药材) | 元/㎡ | 38 | ||
绿化类(绿化林木等) | 元/㎡ | 40 | ||
药材 | 草本和藤蔓药材(半夏、天麻、铁皮石斛、苦津藤、金银花等) | 元/㎡ | 46 | |
其他杂树 | 胸径5㎝以下 | 元/株 | 5 | 高度 1m 以上 |
胸径5——10㎝ | 元/株 | 10 | ||
胸径11——15㎝ | 元/株 | 20 | ||
胸径16——20㎝ | 元/株 | 40 | ||
胸径21——30㎝ | 元/株 | 60 | ||
胸径31㎝以上 | 元/株 | 80 | ||
注:连片用材林木补偿标准 1、新造林(未计累积)的补偿,包括上一年度单位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计550元/亩; 2、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木材产值:(1)马尾松600元/m3;(2)杉木680元/m3;(3)杂木树550元/m3; 4、苗期补助标准按初产期补助标准50%计算; 5、未列入表中的林木、药材、合法苗圃参照织金市场价进行移栽费的评估补偿。 |
附1-2 建(构)筑物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附属建筑及其他构筑物 |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
(一)晒坝(便道路) | |||||||||||||
1 | 水泥晒坝(道路) | ㎡ | 220 | ||||||||||
2 | 料石晒坝(道路) | ㎡ | 190 | ||||||||||
3 | 土晒坝(道路) | ㎡ | 160 | ||||||||||
(二)围墙 | |||||||||||||
1 | 实心 围墙 | 小砖实心 围墙 | m³ | 320 | |||||||||
块石实心 围墙(干砌) | m³ | 210 | |||||||||||
2 | 空心砖围墙 | m³ | 180 | ||||||||||
3 | 浆砌石围墙 | m³ | 250 | ||||||||||
4 | 土质围墙 | m³ | 100 | ||||||||||
(三)堡坎 | |||||||||||||
1 | 砖石堡坎(实心) | m³ | 230 | ||||||||||
2 | 砖石堡坎(空心) | m³ | 180 | ||||||||||
(四)排水沟 | |||||||||||||
1 | 混凝土排水沟 | m³ | 250 | 以砌体计算 | |||||||||
2 | 砂浆排水沟 | m³ | 230 | 以砌体计算 | |||||||||
(五)水池、地窖(粮仓)、化粪池、简易厕所、沼气池 | |||||||||||||
1 | 室内外蓄水池 | m³ | 200 | ||||||||||
2 | 室外小水井 | 个 | 1000 | ||||||||||
3 | 地窖(粮仓) | 个 | 1000 | ||||||||||
4 | 化粪池 | 个 | 1500 | ||||||||||
5 | 简易厕所 | 个 | 1000 | 非砖混、砖石结构 | |||||||||
6 | 沼气池 | 个 | 5000 | 含整套设施 | |||||||||
(六)通讯设施 | |||||||||||||
1 | 固定电话 | 座 | 250 | 移机费 | |||||||||
2 | 宽带移户费 | 户 | 150 | 个人不收取移机费用 | |||||||||
3 | 地面卫星接收器 | 户 | 300 | ||||||||||
4 | 数字电视 | 户 | 700 | ||||||||||
(七)水电设施 | |||||||||||||
1 | 动力电表 | 户 | 800 | 按动力电用户进行补偿 | |||||||||
2 | 照明设施 | 户 | 1000 | 含电表、普通照明设施 | |||||||||
(1) | 电路(明线) | m² | 10 | ||||||||||
(2) | 电路(暗线) | m² | 30 | ||||||||||
3 | 洗浴设施 | 户 | 500 | ||||||||||
(1) | 水表(含管道) | 户 | 800 | 以水务公司缴费收据为准 | |||||||||
(2) | 太阳能 | 套 | 2500 | 含套件 | |||||||||
(3) | 电热水器 | 套 | 600 | 移机费 | |||||||||
4 | 抽油烟机 | 套 | 200 | 移机费 | |||||||||
5 | 空调 | 套 | 600 | 移机费 | |||||||||
(八)其它设施 | |||||||||||||
1 | 灶台 | m | 无装饰500元、一般装饰700元、精装1100元 | ||||||||||
注:1、违法抢建、抢修部分一律不列入实物指标调查范围,不予补偿。 2、室内设施漏项,根据市场询价确定。 | |||||||||||||
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 |||||||||||||
序号 | 项目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一) | 内外墙 装饰 | 房屋外墙瓷砖、外墙漆 | 30元/m² | ||||||||||
磁粉 | 9元/m² | ||||||||||||
磁粉+乳胶漆 | 20元/m² | ||||||||||||
墙纸 | 12元/m² | ||||||||||||
木墙裙 | 木质墙裙带面板加实木线条上漆 | 15元/m² | 高度1m左右 | ||||||||||
生态板成品墙裙 | 10元/m² | ||||||||||||
瓷砖墙裙 | 50元/m² | ||||||||||||
电视背景墙 | 70元/m² | ||||||||||||
(二) | 内墙装饰 | 木质造型加面板上油漆吊顶 | 40元/m² | ||||||||||
石膏线条 | 5元/m | ||||||||||||
石膏板吊顶 | 50元/m² | ||||||||||||
铝扣板吊顶 | 45元/m² | ||||||||||||
塑料扣板吊顶 | 40元/m² | ||||||||||||
石膏角 | 10元/个 | ||||||||||||
(三) | 地板 | 60cm×60cm及以下地板砖 | 25元/m² | ||||||||||
80cm×80cm地板砖 | 30元/m² | ||||||||||||
水磨石 | 40元/m² | ||||||||||||
耐磨抛光地板砖 | 40元/m² | ||||||||||||
大理石、花岗石 | 40元/m² | ||||||||||||
竹、实木地板 | 10元/m² | ||||||||||||
实木拼花木地板 | 10元/m² | ||||||||||||
强化、复合木地板 | 10元/m² | ||||||||||||
地脚线 | 3元/m | ||||||||||||
(四) | 金属 门窗 | 卷帘门 | 30元/m² | ||||||||||
铝合金门窗(含防盗窗) | 30元/m² | ||||||||||||
不锈钢防盗门 | 40元/m² | ||||||||||||
防撬(防盗)门 | 100元/道 | ||||||||||||
塑钢门窗 | 50元/m² | ||||||||||||
钢条防盗窗 | 30元/m² | ||||||||||||
(五) | 包门 | 门套 | 120元/道 | ||||||||||
成品门 | 实木门(含门套) | 200元/道 | |||||||||||
复合门(含门套) | 150元/道 | ||||||||||||
雕花实木门(含门套) | 250元/道 | ||||||||||||
免漆门(含门套) | 100元/道 | ||||||||||||
普通木质门 | 100元/道 | ||||||||||||
普通木窗 | 20元/m² | ||||||||||||
窗套 | 10元/m | ||||||||||||
(六) | 室内外 护栏 | 木质 | 50元/m | ||||||||||
钢条 | 40元/m | ||||||||||||
不锈钢 | 40元/m | ||||||||||||
铁花 | 30元/m | ||||||||||||
罗马柱 | 20元/m | ||||||||||||
水泥护栏 | 20元/m | ||||||||||||
(七) | 雕花 玻璃 | 厚度8mm以下(含8mm) | 50元/m² | ||||||||||
厚度8mm以上 | 60元/m² | ||||||||||||
(八) | 室内固定柜(不可移动) | 壁柜(高度同房屋净高、宽度为80公分,必须安装有全覆盖的壁柜关闭门;未安装全覆盖的壁柜关闭门按照5元/m补偿) | 50元/m | 只限于卧室,其他位置的壁柜不予补偿 | |||||||||
吊柜(高700mm以内,必须安装有全覆盖的吊柜关闭门;未安装全覆盖的吊柜关闭门按照3元/m补偿) | 30元/m | 只限于厨房,其他位置的吊柜不予补偿 | |||||||||||
隔断装饰柜 | 50元/m | 只限于客厅其他位置的吊柜不予补偿 | |||||||||||
(九) | 卫生洁具 | 脸盆 | 100元/套 | ||||||||||
浴缸 | 150元/套 | ||||||||||||
蹲便器(含水箱) | 100元/套 | ||||||||||||
坐便器 | 100元/套 | ||||||||||||
注:1、抢建、抢修部分一律不列入实物指标调查范围,不予补偿。 2、可移动的装饰装修部分,一律不列入实物指标调查范围,不予补偿。 3、室内装饰装修漏项的,根据市场询价评估确定。
| |||||||||||||
附1-3 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 |||||||||||||
类别 | 标准 | 备注 | |||||||||||
搬迁费 | 住宅房 | 30元/㎡ | |||||||||||
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营业房 | 30元/㎡ | ||||||||||||
畜圈 | 5元/㎡ | ||||||||||||
临时 安置费 | 住宅房 | 15元/㎡/月 | |||||||||||
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含停产停业损失费) | 10元/㎡/月 | ||||||||||||
畜圈(含停产停业损失费) | 5元/㎡/月 | ||||||||||||
营业房(含停产停业损失费) | 20元/㎡/月 | ||||||||||||
注:1、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不予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2、选择货币补偿给予1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给予2次搬迁费。 3、上述费用按房屋主体结构补偿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 |
其它说明:
1、简易圈舍及其他建筑按照所在区域的结构的补偿标准取值进行补偿,无任何奖励;简易圈舍按照简易结构补偿;简易棚圈舍按照简易棚补偿;特殊情况不能认定的、方案中未列入的其它实物指标,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
2、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未完工的在建建筑,按照《评估报告》认定的工程造价计算。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方法: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层屋檐范围进行测绘,各层房屋屋檐范围只代表本层屋檐范围。
4、楼梯间的面积计算及补偿:楼梯面积按实际测绘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补偿,以所依附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取值”为补偿标准。
5、关于“提尖盖瓦”的相关问题:提尖盖瓦系房屋的组成部分,评估公司在整体评估初步评估结果中已经对该部分进行评估,提尖盖瓦部分的价值已经体现在房屋评估总价值里面,不再另行计算补偿。如果“提尖盖瓦”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1986 (1986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1年版)中的“坡屋顶”的表述,则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处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1年版)中关于“坡屋顶”的具体表述如下:
5.1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 -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5.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5.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5.6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5.7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即“提尖盖瓦”部分必须利用作为卧室、起居室(厅),且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并不得降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1年版)中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关于“合法房屋”的规定,具备房地产权证、规划许可证。
6、经过政府部门批准规划在原有砖混结构建筑的混凝土板面上自行投资加盖修建的黔西北民居的“提尖盖瓦”部分,由第三方具备工程造价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以出具的《评估报告》的价值补偿。
7、对本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评估和分户评估,以出具的分户评估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补偿依据。
***2-1.1 2020年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房屋征收区间评估价格表(非住宅房屋(第一层门面))
——独立一层的房屋的第一层
征收范围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元/㎡) |
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 | 框架(砖混)结构 | 31200 |
***2-1.2 2020年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房屋征收区间评估价格表(非住宅房屋(第一层门面))
——两层及以上的房屋的第一层
征收范围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元/㎡) |
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 | 框架(砖混)结构 | 31000 |
***2-2 2020年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元/㎡) (独立一层的房屋) | 补偿标准(元/㎡) (两层及以上的房屋) |
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 | 框架结构 | 5150 | 5050 |
砖(石)混结构 | 5100 | 5000 | |
老旧砖木结构 | 4800 | 4700 | |
砖瓦(盖草、有石砌基础的空心砖盖瓦)结构的老旧民居房屋(不包含新修建的上述结构的建筑) | 4100 | 4000 |
***2-2 2020年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 |||||
区块序号 | 结构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 | 简易结构 | 900 | (含无基础的大水泥砖、空心砖盖瓦结构房屋) | ||
钢架结构、活动板房一层 | 600 | ||||
活动板房两层及以上 | 600 | ||||
简易棚 | 400 | ||||
***3.2020年织金县恒利商业(财富)广场项目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