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按最高限上调增值税起征点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做出调整: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同时规定各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近日山东省财税部门联合发出通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鲁财税[2011]91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做出调整: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山东省国税局根据2010年的数据测算,全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受惠户数达到28.6万户,占调整前征税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的比例为52.3%;提高起征点后增值税年减少税额9.18亿元,占2010年个体工商户(含个人)收入的比例为53.1%。
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业户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增加下岗职工再就业机会,对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都将发挥积极作用。山东省国税部门将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各项配套工作,严格依法落实国家税法规定,确保将这一惠民税收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