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公告(二号)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审核确认,下列机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执法主体名称 负责人 办公地址 电 话 主体类别
皇姑区统计局 代 丽 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 868***889 行政职权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百鸣 皇姑区岐山中路88号 86278847 行政委托
食品监督执法大队
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