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办事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办事指南
一、事项报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根据《***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取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转变为项目法人进行自主验收。水利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自主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条件。
二、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验收时间: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
四、验收方式: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五、验收程序
1.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投产使用前组织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形成验收鉴定书;
3.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及验收材料;
4.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及监管。
六、需提交的资料
1.验收报备申请函;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5.向社会公开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
七、报备机关: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联系方式:0817-622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