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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荣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06日发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乐平监督管理所拟批准《佛山市荣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1年9月15日至9月2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所反映。

  联系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乐平监督管理所

  邮编:528137,联系电话:0757-87388020,

  传真:0757-8738802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佛山市荣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佛山市荣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委会蔗元坑村“火烧岗”(土名)工业厂房B座B7号,E座首层E1号、二层E2号、三层E3号、四层E4号

环评机构

广州颐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委会蔗元坑村“火烧岗”(土名)工业厂房B座B7号,E座首层E1号、二层E2号、三层E3号、四层E4号(地理坐标为北纬:23°1551",东经:112°5957"),总投资为2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8万元。项目占地面积5330平方米。年产金属灯15万套、塑料灯17万套。项目员工人数共150人,年工作时间300天,每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全部在厂区内就餐但不住宿。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须严格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厨房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南部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二者较严值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入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前处理废水经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珠三角排放限值、南部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三者较严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入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项目机加工粉尘和焊接烟尘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金属抛光粉尘和塑料抛光粉尘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注塑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喷粉粉尘和喷漆漆雾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喷漆、烘干、固化以及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和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燃烧废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厨房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三)项目必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产生震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要采取隔音、消声和减振处理措施;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固定的能防风、防雨、防渗的堆放场。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境安全,项目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六)规范设置排污口,所有排放口、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等应按《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要求执行。

(七)项目主要产污工序(喷漆、烘干、固化)及主要治理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二、核定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SO2为0.0002吨/年,NOX为0.0023吨/年,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佛府办〔2020〕19号),本批复中核定的需要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应当在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其新增的排污总量指标数量按本批复意见确定。核定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为0.176吨/年(有组织0.062吨/年,无组织0.114吨/年)。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入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南部污水处理厂的总量控制指标,不另行安排。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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