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6157号案刘刚诉罗辅刚梁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公 告罗辅刚、梁健生: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6157号案刘刚诉罗辅刚、梁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615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罗辅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4月20日止的利息8290.13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28000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予刘刚;二、罗辅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6000元予刘刚;三、驳回刘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罗辅刚负担906.1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906.16元,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