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佳典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科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廖满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廖满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佳典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科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廖满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2697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科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廖满良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合同总价320000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科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廖满良向原告返还订金46000元;3.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科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廖满良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共计32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陈汉生及刘忠良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