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13号原告李长英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豪鑫光学有限公司佘光君王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豪鑫光学有限公司、佘光君、王海仙: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13号原告李长英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豪鑫光学有限公司、佘光君、王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佘光君、王海仙、佛山市南海区豪鑫光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长英归还借款本金801000元及利息85000元,并应当从2016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801000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李长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22158.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7158.38元(原告已预交27158.38元),由原告负担5158.38元,三被告负担22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22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