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8522号原告张天宁诉被告黎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黎芳丽: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8522号原告张天宁诉被告黎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852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40920元(自2018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16日);2.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律师费1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共计为146920元)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赵芸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春前、周霞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4月01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