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时效问题的通知
主动公开 南府函〔2020〕4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时效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指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国家自然资源部目前已起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报***审批。为与上级文件精神保持一致,做好文件衔接,我区拟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出台后,再对我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为保持过渡期政策措施的延续性,现就有关文件时效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效期延迟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件
(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50号)。
(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15〕149号)。
(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6〕40号)。
(四)《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7〕47号)。
(五)《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操作细则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175号)。
(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整治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置换操作细则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08号)。
(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整治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南府〔2016〕43号)中的《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整治的指导意见》、《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管理试行办法》。
二、不再延期适用的文件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整治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南府〔2016〕43号)中的《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规则》。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