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0390号案原告杨明珠与被告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屈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0390号案原告杨明珠与被告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039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屈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予原告杨明珠; 二、被告屈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16日的利息83700元予原告杨明珠;三、被告屈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予原告杨明珠;四、驳回原告杨明珠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7049.06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共9469.0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杨明珠负担受理费615.06元,被告屈明负担受理费***34元及财产保全费242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