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佛山市卡玛仕建材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佛山市卡玛仕建材有限公司:
你佛山市卡玛仕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9〕6-7号)的要求进行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日依法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社监罚字〔2019〕6-1号)。由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社监罚字〔2019〕6-1号)
2019年9月1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人社监罚字〔2019〕6-1号
被处罚单位:佛山市卡玛仕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山南开发区北区一路2号(住所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XG
法定代表人:叶耀坚 电话:133****1540
案 由:拒不改正
经调查,你佛山市卡玛仕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9〕6-7号)的要求进行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9〕6-7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由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且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73点情节严重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9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领取罚款缴款通知书,再到指定银行进行缴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电话:86238325)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电话:8338228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电话:22623333)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