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2525号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韩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撤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0605民初12525号之一
韩冰: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韩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605民初12525号],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2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韩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年10月17日,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以被告韩冰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已预交50元),由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负担。对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