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7941号原告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撤诉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游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605民初7941号],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79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年9月7日,原告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5.98元,减半收取计227.99元(原告已预交455.98元),由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对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27.9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