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规范农村土地征收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
NHFG2018025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8〕27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规范农村土地征收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规范农村土地征收程序试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电话:8636902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佛山市南海区规范农村土地征收程序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本着实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征地的原则,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的农村土地征收,实行先协商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征地一般程序:
(一)市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实行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再组织实施征地的基础设施征地程序。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实行集体自愿转国有程序,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集体自愿转国有具体程序按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开展征地工作前,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征地实施部门应当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公共利益用地目录》对项目用地进行核查,属于公共利益的,方可启动征地程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征地实施部门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听证会,区人民政府根据听证结果确定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提出异议的;
(二)项目用地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但未列入《佛山市南海区公共利益用地目录》的。
第二章 征地一般程序
第五条 拟开展农村土地征收时,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通告,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第六条所列事项相关手续。
征地通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含附图)、面积、权属,指定征地实施部门及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在被征地镇(街道)、村(居)(经联社)或村民小组(经济社)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六条 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申请;
(二)土地、房屋用途变更;
(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申请;
(四)土地、房屋的交易和抵押;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变更;
(七)入户申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的除外。
第七条 征地实施部门应当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农民宅基地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清点核实、登记造册、标绘上图,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果。调查确认结果应当在被征地镇(街道)、村(居)(经联社)或村民小组(经济社)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确认,由征地实施部门自行调查确认的,应当向区公证机构申请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办理证据保全。
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地实施部门应当根据现状调查结果,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在区国土、土地房屋征收管理、人社等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征地实施部门发布征地预公告,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镇(街道)、村(居)(经联社)或村民小组(经济社)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社章程,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民主表决工作,形成正式的书面表决材料。
第十条 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区人社部门、征地实施部门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部门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或明确放弃听证。
申请听证的,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区人社部门、征地实施部门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相关规定组织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放弃听证证明,并注明“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
第十一条 征地实施部门应当在区国土、维稳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区分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最大限度防止因征地引发矛盾冲突,评估结果作为决策是否开展土地征收报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征地实施部门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含附图)、面积、地类,农民宅基地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补偿标准及数额、安置途径、费用拨付的时间和落实方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时间和方式,委托征地实施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权属证书手续,协议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征地协议签订后,征地补偿款应当足额预存或支付,方可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同时出具收到征地补偿款证明。征地实施部门应当在完成征地补偿款支付后15日内,将征地协议和收到征地补偿款证明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款落实后,征地实施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报区国土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区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针对单独选址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征地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就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并一次性发布公告,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在被征地镇(街道)、村(居)(经联社)或村民小组(经济社)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含附图)、面积、地类、权属和用途;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四)公告起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征地实施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15日内,将公告送达证明、公告初始日及公告截止日的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征地实施部门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义务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由征地实施部门向集体土地所在行政区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三章 基础设施征地程序
第十七条 市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征地实施部门应当参与项目规划选址、开展重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地前期工作。涉及单独选址基础设施项目还需完成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等。
第十八条 拟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农村土地征收时,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通告,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第六条所列事项相关手续。
征地通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含附图)、面积、权属,指定征地实施部门及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在被征地镇(街道)、村(居)(经联社)或村民小组(经济社)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九条 征地实施部门在区国土、土地房屋征收管理、人社等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征地实施部门发布征地预公告,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镇(街道)、村(居)(经联社)或村民小组(经济社)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一条 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征地实施部门等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部门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申请听证的,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征地实施部门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相关规定组织听证,并针对听证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款应当足额预存,方可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征地实施部门可按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报区国土部门审核,不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收到征地补偿款证明、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等材料,可以用征地补偿款预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代替。
经审核通过的,区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针对单独选址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征地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就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并一次性发布公告,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被征地镇(街道)、村(居)(经联社)或村民小组(经济社)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含附图)、面积、地类、权属和用途;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四)公告起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征地实施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15日内,将公告送达证明、公告初始日及公告截止日的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征地实施部门应当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农民宅基地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清点核实、登记造册、标绘上图,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果。调查确认结果应当在被征地镇(街道)、村(居)(经联社)或村民小组(经济社)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确认,由征地实施部门自行调查确认的,应当向南海区公证机构申请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办理证据保全。
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地实施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含附图)、面积、地类,农民宅基地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补偿标准及数额、安置途径、费用拨付的时间和落实方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时间和方式,委托征地实施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权属证书手续,协议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征地协议签订后,征地实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同时出具收到征地补偿款证明。
征地实施部门应当在完成征地补偿款支付后15日内,将征地协议和收到征地补偿款证明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征地实施部门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义务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由征地实施部门向集体土地所在行政区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章 征地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征地实施部门在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行为时,可提出责令交出土地申请: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故意阻挠和破坏征收土地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已经获得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逾期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
第二十九条 征地实施部门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国土部门提出责令交出土地申请,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书及相关依据文件;
(二)征地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及履行情况、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情况;
(三)阻挠征地及协调情况;
(四)土地及房屋的权属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国土部门对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受理的,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组织调解。《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国土部门作出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期限届满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国土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交出土地义务。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申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出土地义务的,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包括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送达凭证;
(三)阻挠征地及相关证据,协调、催告情况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及房屋状况;
(六)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1.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一般程序流程图
2.佛山市南海区基础设施土地征收程序流程图
3.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