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466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陆佳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陆佳卫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466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陆佳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1466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146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22.39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起以本金7***22.39元按当前银行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钟伟及黎玉婵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2019)粤0605民初1466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陆佳卫浴有限公司的银行7***2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小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784.22 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宏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