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0920号案原告谢建诉被告郑啟鹏凌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凌东燕: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0920号案原告谢建诉被告郑啟鹏、凌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0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啟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建归还借款本金173330.67元,并应以173330.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谢建,息随本清;二、被告郑啟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建归还借款本金292500元,并应以292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谢建,息随本清;三、被告郑啟鹏、凌东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建归还借款本金194771.83元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利息405.62元,并应以194771.8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谢建,息随本清;四、被告凌东燕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郑啟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谢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10972.68元,财产保全费4160.33元,合共15079.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建负担753.95元,由被告郑啟鹏、凌东燕负担14325.0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谢建已预交的受理费14325.0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