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禅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指引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0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居民身份参保人参加2019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佛人社〔2018〕285号)规定,现就禅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报参加2019年度(2019年1月-12月)基本医疗保险指引如下:
一、参保对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一)其父母一方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在本区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者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二)学龄前或者符合本市招生政策在中小学就读(含未满7周岁的或者因身体状况需要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
二、缴费标准
(一)符合本市招生政策在校学习,包括3周岁及以上入读本市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的随迁子女,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参保财政补贴,个人缴费550元/人;
(二)不符合享受财政补贴条件的随迁子女,医保费全额自行承担,个人缴费1833元/人。
三、申报时间
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四、扣费时间
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
五、申报地点
(一)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符合条件的父母一方到户籍所属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二)父母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由符合条件的父母一方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六、申请资料
由符合条件的父母一方持以下资料办理参保业务:
(一)《佛山市禅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
3周岁及以上入读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可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参保财政补贴的随迁子女,提供的申报表需学校(幼儿园)加盖公章确认。
(二)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符合条件的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或佛山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参保证明。
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参保子女与符合条件的父或母关系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由亲生父母抚养的提供参保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由符合条件的继父或继母抚养的,提供证实继父或继母与参保子女存在关系且生效的法律文书;由符合条件的养父或养母抚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限于在14 周岁以下被收养的子女)或《收养公证书》(限于在14 周岁以上被收养的子女)。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父(母)与参保子女关系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四)随迁子女或父母一方在佛山市内开户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借记卡)或社保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随迁子女属于7周岁及以上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需提供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延缓入学或休学证明。
七、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须按时足额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保权利。
(二)成功参保后,保险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终止,不自动续参下一年度基本医保。如需续保,须在每年10月-11月期间(具体起止日期请留意社保局通知),重新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年度参保申报手续。
(三)随迁子女中途参保仅限于新生儿和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须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天内申报,按全年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达账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住院待遇)。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 服务咨询电话:0757-88881200 禅城区社保局网址:http://www.chancheng.gov.cn/si/
***:佛山市禅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一式两联)
佛山市禅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一式两联)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