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今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张扬报道:《禅城区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开始正式实施。同时出台实施的还有《效能行为过错扣罚细则》等3项配套制度规定。
为方便开展工作,区纪委特别制定了《禅城区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操作指引》、《禅城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行为过错扣罚细则》和《禅城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等3项制度。区纪委负责人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办法》实施前筹备工作的开展和配套制度的出台再次显示了区委、区政府对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心,追究过错责任不是“做秀”,而是来真的。他表示,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更加提升行政服务的质量,是禅城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机关效能建设的意义所在。
市民对通报结果有知情权
据了解,《操作指引》对效能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和效能投诉办理进行了具体界定。原则上按照“谁办理、谁追究”和“谁主管、谁负责”,对作出通报批评和效能告诫处罚的,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查办的,由效能投诉中心印发《通报批评》在全区范围通报,或作出效能告诫决定;各镇(街)、单位查办的,由各镇(街)、单位印发《通报批评》在本机关内部通报,或作出效能告诫决定,同时抄送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其中,情节较重需追究领导连带责任的,由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作出连带追究决定,各级人事、财政部门根据上述通报和决定内容,对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据区纪委负责人介绍,这里的“全区通报”并不只是限制在公务员系统内部,市民对通报结果有知情权,如有必要,有关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部分投诉处理结果。
执行最高扣罚标准
另外,《扣罚细则》对《办法》中责任追究的经济处罚标准作出了具体量化。责任人因效能行为过错受通报批评的,不发放一个月岗位津贴,对连带责任人按职务由低至高分别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总额的50%、40%、30%、20%。对责任人受告诫,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除不发放当年年度考核奖(三个月奖励工资)外,同时按照《办法》中界定处罚范围的最高标准,分别扣发一年岗位津贴总额的40%和60%;对连带责任人按职务由低至高分别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总额的80%、70%、60%、50%和4个月、3个月、2个月、1个月的岗位津贴。《细则》同时还对政府聘用人员的扣罚标准作出了规定。责任人因效能行为受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扣发当月收入总额的20%、30%和35%。
新闻链接 新制度考验机关人员责任心 禅城区纪委书记骆毓林点评实施细则
作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区委、区政府要求各镇(街)、单位迅速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效能建设工作制度,并在7月15前上报有关部门。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骆毓林昨日对有关工作进行了点评。
1、限时办结制:管理和服务对象到机关(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凡法律法规对有关管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审批时限,并公布于众,超过时限又无正当理由没有回复的,则视为同意,经办单位应予补办其有关手续。
点评:与此前的普遍做法相比,这是更高档次的限时办结制。“超过时限又无正当理由没有回复的,则视为同意。”虽然只有一句话,但却对经办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必须富有更高的责任心。
2、否定报备制:经办人员对申办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必须及时填写否定报备表,报分管领导,并向申办人耐心解释不能办理的原因和依据。否定报备的内容包括:1、法律、法规确定不能予以办理的;2、属于保密事项不能公开的;3、须附送的证件资料或办理手续不完整的;4、不符合办事程序或违反操作规程的;5、超期或未到办理时间的;6、其他不能办理的事项。
点评:这是一项比较新的制度,此前建立该制度的部门并不多。一般性申办事项的否定报备只需该报审批单位的分管领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单位的重要事项,其否定报备则需报至区分管领导。
3、全程代理制:对有关申办事项实行“一个窗口接件、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避免多头办理、体外循环。在首次接件时,应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由接件窗口统一接件,并作出办理时限承诺。其余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单位的重要事项,由政府指定牵头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全程替申办人依法办理其所申办事项。
点评:这里的全程代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要求有审批事项的单位对涉及本单位内部的多个审批事项实行全程代理;二是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审批事项,不要求全部实行全程代理,须考量办理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出处理。有关这部分要求全程代理的重要事项的标准,有关部门稍后会在细则中作出规定。
4、同岗替代制:又称A、B角,是指机关(部门)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点评:机关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是在岗人的责任。替岗人在代理他人工作职责时,出现机关效能过错行为的,由替岗人自己承担过错追究的一切责任。(来源:佛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