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佛山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佛山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佛发〔201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目标有关目标的必然要求,是保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进一步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引导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实行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不仅对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而且对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公共安全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目标。构建明晰的责任体系,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格局;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社会组织有效自治,依法开展活动,以法治思维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管理职责
本意见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各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管理职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社会组织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一)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及变更、注销有关事项的审批;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评估、投诉处理等信息平台,对市级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查处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活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组织党建的相关工作。
(二)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负责查处社会组织违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负责协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党组织开展归属其业务指导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各业务主管单位除负责以上业务指导单位的职责外,还需按职责范围负责以下相关职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检的初审;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归属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市公安局依法承担对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进行打击责任,市公安消防局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四)市财政局依法承担社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情况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
(五)市市场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各项社会活动中涉及市场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六)市税务部门依法承担监督社会组织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责任,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开展税务检查。
(七)市住建管理局依法承担社会组织各项社会活动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八)市统计局依法负责社会组织的统计管理工作。
(九)市安全局和市公安局依法负责对社会组织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进行调查、防范、制止。
(十)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依法负责对社会组织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市外事侨务局依法负责社会组织涉外交往活动的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承担对社会组织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建立健全综合管理机制
通过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工作制度体系,推动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并形成管理合力。
(一)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财政、公安、工商、住建管理、统计、国家安全、外事侨务、税务、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业务指导、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较多的市直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作为总召集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通报全市社会组织管理情况,协调解决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问题,部署联合执法行动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会前成员单位意见收集、议题确定和通报拟写等会议筹备工作,并联合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前期意见的征询、议题提出、具体落实方案的拟定及实施等。
(二)建立日常行政执法制度。民政部门依法加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对社会组织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获取非法所得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对市级社会组织在开展服务、收费、涉外交往、治安、非营利性质和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行业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行动,发现问题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市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整改、年检不合格、撤销登记等处罚措施。业务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指导、主管的社会组织的行政指导活动,其他职能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行政指导活动,探索建立行政指导活动机制体制。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组织信用评估、投诉处理等信息平台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要将佛山市社会组织信息网逐步建成集基本信息、业务办理、通知公告、统计调查、服务公示、便民信息、信用信息、诚信公示、失信惩戒、社会评价、投诉举报的一体化平台。同时,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强与市政府12345热线统一服务平台、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政府信息平台的对接和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准确公开披露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资产财务、收费项目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统一的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实现对社会组织的信息化管理。构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社会组织类别采集相关信息条目,并与税务、市场管理、人力资源、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在登记审批、日常管理、税务稽查、违法查处、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实现信息共享。
(五)建立预警管理网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等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掌握非法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及时互通制度,逐步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管理预警网络,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及涉外活动的监督管理,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各部门的处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整改、年检不合格、撤销登记等处罚措施。
(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公众意见及时反馈。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和视察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情况。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我监管机制
(一)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完善《佛山市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各项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引导社会组织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强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积极培育、引进社会组织专门人才,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
(二)建立行业治理机制。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社会组织行为指引,制定行规行约,健全诚信执业机制及公平竞争机制,完善行业惩戒机制,将行业自律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行业内各种不良行为惩戒力度。
(三)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引导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枢纽型社会组织依托健全的组织系统,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的协调、指导和自律管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引领作用,制定并遵守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四)加强社会组织党(群)建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围绕凝聚群众、激发活力、促进发展搞好服务,引领社会组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基层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以党建带群建,以群建促党建,提升群众团体对社会组织的引领和服务能力。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