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1日发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2015年12月8日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第十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 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民政厅(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名称,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县民政局”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
  (一)复印机;
  (二)传真机;
  (三)扫描仪;
  (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五)计算机;
  (六)身份证阅读器。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音频和视频资料。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九)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办公时间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省级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并将婚姻登记电子数据实时传送给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制定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互联网网页,互联网网页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撤销婚姻的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一)社会工作师;
  (二)心理咨询师;
  (三)律师;
  (四)其他相应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颁证厅,为有需要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人数、编制可以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离岗信息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婚姻登记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三十八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通过计算机完成: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四十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四十一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四十二条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四十六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七条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九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五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五十三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五十四条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九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三)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四)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第六十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六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六十七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第七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三)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六)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七)违反规定应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
  第七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第七十四条  婚姻登记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登记证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当事人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十八条  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Jaaaaaa-bbbb-c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c”为当年办理婚姻登记的序号)。“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L”。“补发结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J”。“补发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L”。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多个婚姻登记巡回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字号使用规则,规定各登记点使用号段。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改为9位(在县级区划代码后增加三位乡镇代码),其他填写方法与上述规定一致。
  对为方便人民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在行政区划单位之外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其行政区划代码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前四位取所属地级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五六位为序号(从61开始,依次为62、63、……、99)的方式统一编码。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第八十条  本规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相关***: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6 03:33:29重新编辑
    平湖镇任屋路台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万福路王其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新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凤凰大道凤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新木老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坪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南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华南国际工业城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天鹅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北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沙头角太平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免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富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鹏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田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田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圆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华富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莲花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沙头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香蜜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福保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华强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梅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罗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黄贝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东门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桂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高栏港区区爱卫办组织检查我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准备工作
    2. 2015年盐田区十件重点民生实事进展情况(第三季度)
    3. 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党工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集中学习研讨开班
    4. 创建平安金湾5月7日金湾区村居平安指数
    5.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招聘临聘人员公告
    6. 金湾这条宝藏公交线藏了5个夏日打卡好去处
    7. 三江苑1号楼4号楼地下室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4月24日完成工程档案移交手续
    8. 我区召开2014年党政领导班子务虚会何为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9. 盐田区疫情防控工作再部署筑牢五个重点领域疫情防线
    10. 金湾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同行以互动代填鸭
    11. 区安委会部署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12. 夏季行车安全提示
    13. 华南中油加油站甲醇汽油出入通道桥涵工程评标结果公示
    14. 珠海汇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名单及考试公告
    15. 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关于深圳市盐田区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公建民营项目方案参加听证会人员名单的公告
    16. 盐田街道办事处招聘临聘人员公告
    17. 聚焦城市精细化管理金湾区建成全省首个区级综合指挥中心基层治理有了最强大脑
    18. 习恩民参加区政协组织委员对全区社会治理创新工作视察活动
    19. 盐田区委书记陈清区长邓飞波率队到海山街道调研
    20. 盐田两会|人大代表热议政府工作报告聚言汇智促发展
    21. 简讯
    22. 我省启动应急响应防御台风古超
    23. 高栏港区我区开展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考试考核工作
    24. 梅沙街道办事处招聘临聘人员公告
    25. 2020年盐田区企业适岗培训补贴公示(第3批次)
    26. 深圳市森林火险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
    27.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条例
    28. 解锁别样女神节盐田区开展三八妇女节慰问活动
    29. 关于中共珠海市金湾区委政法委员会金湾区综治网格督查服务采购项目邀标评审结果的公示
    30. 高栏港区我区组织开展2018年综治网格员培训班
    31. 盐田区民政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
    32. 开创关心下一代工作新局面
    33. 我区开展三述工作促进党廉责任制落实
    3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24:36
    35. 珠海大道北幅路面今通车全线已完成路面改造
    36. 金湾战疫党旗在一线飘扬丘万东疫情不消警察不退
    37. 盐田区疾控中心开展世界睡眠日主题讲座
    38. 关于金湾区2020年反***警示教育宣传工作项目邀标评审结果的公示
    39. 珠海市丽拓发展有限公司1厂房2厂房宿舍楼门卫室工程项目已于2018年1月22日完成工程档案移交手续
    40. 古元美术馆金湾分馆成立快来打卡吧
    41. 区编办传达学习贯彻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
    42. 中国电信互联网手机在我区放号
    43. 转作风提效能——残联在行动
    44. 南水大道绿化带土方工程评标结果公示
    45. 高栏港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到我区开展应急管理明查暗访工作
    46. 盐田街道盐田社区工作站开展女性妇科疾病普查讲座
    47. 三灶鹤舞培训班开始报名啦
    48. 盐田区提前部署春节期间年花年桔回收处理工作
    49. 吴轼加强服务推动发展让二次创业成果惠及基层群众
    50. 辖区居民应急知识普及第二季度进展情况
    51. 珠海市金湾区总工会举行企业工会干部学历提升班开学典礼
    52. 三灶司法所学习十八大精神加强基层所职能建设
    53. 我局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54. 盐田区2019年公益文化展览项目采购公告
    55. 高栏港经济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范兆体带队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安全生产检查
    56. 金湾区召开四届区政府49次常务会
    57. 很大很豪华很脆很危险大客车事故频发凸显我国客车安全性能标准偏低
    58.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答疑
    59. 关于盐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议参会人员名单的公告
    60. 一条路勾勒一座城
    61. 盐田阅读沙龙山川上的中国揽明月严凌君详解苏东坡
    62. 珠海市金湾区民政局金湾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63. 男花主亮相妇联花语汇
    64. 安全生产和谐金湾红旗镇今年前十个月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65. 盐田街道永安社区开展消防应急站点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66. 平沙镇康立熟食加工中心二期1作坊加工场租赁(第二次)二层2
    67. 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关于转发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68. 金湾区四经普工作全面展开
    69. 金湾区领导深入社区宣讲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70. 珠海天麟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规划一期工程规划验收许可审批公示
    71. 关于盐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议参会人员名单的公告
    72. 盐田区中英街警世钟第20次敲响爱国主义线路发布
    73. 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桥东社区党委夏日送清凉慰问暖人心主题党日活动
    74. 盐田街道永安社区党委开展春节走访慰问老党员活动
    75. 金湾区搭建校企人才联通桥以校企合作助推产业发展
    76. 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科技类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计划(之一)的通知
    77. 深圳市盐田区水务局关于2018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中水土保持未验收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
    78. 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办公室2018年招聘合同制职员公告
    79. 翟小强走访慰问退伍军人及困难群众
    80. 省妇联调研我区农村妇女工作
    81. 金湾区现场汇报现场打分计生评定兑现奖惩
    82. 陈杰等领导看望慰问春节值班公安干警
    83. 王勇强调以更加有力有效措施推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再上新水平
    84. 高栏港经济区小额零星水利应急抢修工程设计服务年度单位招标公告
    85. 高栏港区市市民服务热线管理中心主任张金虎到我区调研
    86. 盐田区威明实业127其他(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87. 区委第二巡察组向联港基础投资有限公司反馈巡察情况
    88. 盐田街道东海社区开展民生微实事项目亲子读书会
    89. 市节能督查组来我区检查前三季度节能工作
    90. 盐田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专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
    91. 关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异地务工青年综合服务中心变更登记的批复
    92. 周敏副区长主持召开盐田三村四村和西山吓村整体搬迁项目专题调研会议
    93. 创建六好社区塑造和谐新农村
    94. 三灶镇举办党规党章印我心党员知识挑战赛
    95. 三灶镇努力建设好西部中心城
    96. 改革牵引助力高质量发展盐田区加快推进年度改革任务
    97. 关于高栏港海洋综合执法基地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98. 金湾区人大常委会启动2018年度工作评议区科工信局等6单位列为评议对象
    99. 三灶社区为400位老人设宴庆重阳
    100. 三板路人行道铺砖工程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