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渔政成功调解一起撞船事故
4月13日早上6点,深南9666与粤遂渔03823在南澳水产码头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粤遂渔03823船头受损,深南9666渔船船员小腿部受皮外伤。
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渔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由于该起事故发生在渔港范围内,大鹏渔政依法启动了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工作。一是前往事故现场,确定事发的经纬度,通过拍照、录像等固定现场证据。二是禁止当事渔船离港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三是告知当事人在渔港范围内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处理途径:即可以向渔政部门申请调解,如果双方在调解基础上谈不拢,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调查,该起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晰,但双方在赔偿金额和责任认定方面存在分歧。大鹏渔政组织双方船东召开调解会,探讨分析事故原因和双方责任。通过摆证据、讲法律,双方就赔偿和责任认定进行反复的沟通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并签订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