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令)、《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府令292号文)有关规定,《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12日期间通过光明区人民政府在线网站(www.szgm.gov.cn)和现场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召开听证会。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共收到信函反馈意见建议2份。
(二)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听证会参加人员11名,其中部门陈述人2名,非部门陈述人9人,包括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圳美社区代表1名、新羌社区代表2名、深圳大友钢铁有限公司代表1名(委托代理人1名)、通铭金属(深圳)有限公司代表1名(委托代理人1名)、彰沅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代表1名(委托代理人1名)、广东金塘律师事务所代表1名。多方听取被搬迁人、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三)在征收现场与被搬迁人沟通28次,分批次以召开座谈方式与被搬迁人充分沟通,听取被搬迁人求意见。
(四)反馈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
1.关于增加“土地置换+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方式。
被搬迁人希望参照《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号)的规定及同区域征收的案例给予土地置换,在补偿方案中增加“土地置换+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方式,置换光明区精华地段或者在科学城项目地区进行就地改造。
2.关于增加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内容。
被搬迁人提出《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国有已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缺少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要求予以增加。
3.关于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房屋面积等的疑异。
(1)被搬迁人提出已经通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不动产转让,但未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双方约定在自行完善转移手续情况下,相关补偿转至受让方。
(2)被征收人对光明科学城启动区土地整备项目中测绘、评估公司所确定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等基础数据提出疑异。
二、征求意见答复情况
1.关于增加“土地置换+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方式问题。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府令292号文)等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工业用房的,经市产业主管部门评估属鼓励发展项目的,可以按“工业进园”的规定给予安排用地,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本修改意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相关修改情况见第三部分。
2.关于增加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内容问题。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府令292号文)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属于征收补偿内容。
该项意见建议予以采纳,相关修改情况见第三部分。
3.关于土地权属、土地面积、房屋面积的疑异问题。
被征收人提出的关于土地权属、土地面积、房屋面积等为具体补偿内容,在补偿方案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府令292号文)《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程序的规定予以确定。
三、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建议
1.增加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原为“货币补偿”建议为:
本方案的征收房屋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工业用房的,经市产业主管部门评估属鼓励发展项目的,可以按“工业进园”的规定给予安排用地,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增加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府令292号文)征收补偿内容增加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
3.调整签约期、奖励期限
为保证与被搬迁人充分沟通,签约期原为“自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至45日止”;奖励期限原为“第一时段改为正式启动签约之日30日(含30日)内签约并在60日内完成腾空交房的,按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第二时段改为正式启动签约第31日至45日内签约并在90日内完成腾空交房的,按补偿金额的2.5%给予奖励。建议改为:
签约期限自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至75日止;奖励期限第一时段: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60日(含60日)内签约并在90日内完成腾空交房的,按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第二时段:正式启动签约第61日至75日内签约并在120日内完成腾空交房的,按补偿金额的2.5%给予奖励。
光明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