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光明新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伤害
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1.3.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能力,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将事故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3.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在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新区管委会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配合市政府做好特种设备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新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完善预防措施,提高应对机制,确保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
1.3.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新区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应急处置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和公众安全使用的意识,全面提升人员自救、互救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素质。
1.3.7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权威信息。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光明新区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当新区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本预案服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相应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1.5事故及响应等级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的总称。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可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应急响应等级对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如下表:
等级 | 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 预警信号 |
特别重大事故 (I级)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 红色预警 |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 ||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 ||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 ||
重大事故 (Ⅱ级)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橙色预警 |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 ||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 ||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
较大事故 (Ⅲ级)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黄色预警 |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 ||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 ||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 ||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 ||
一般事故 (IV级)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蓝色预警 |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 ||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 ||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 ||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
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对应等级的特种设备事故;上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1.6光明新区特种设备安全现状
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截止2015年12月11日,光明新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4606家,生产单位20家,其中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保)单位9家、起重机生产单位(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保)6家、场内机动车辆生产单位2家、锅炉(模温机)生产单位1家、压力容器安装单位1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1家。在用特种设备数量为15261台(简单压力容器除外为13290),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数量、特种设备数量增长迅速,且辖区仍存在部分特种设备未注册登记的情况。
新区的生产安全基础较为薄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多、杂、小”的情况,对生产安全的认知不一,投入不足,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理想,安全意识淡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近年来,光明新区未发生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新区管委会不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加上科技手段的运用,在新区特种设备总量逐年增长的形势下,新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光明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深圳市光明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设置图》详见***7.1。
总指挥: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执行总指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局长,根据需要兼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特种设备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新区综合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新区安监局、光明公安分局、光明交通运输局、光明交警大队、新区公共事业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城市建设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和公明、光明办事处等单位组成。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新区综合办:负责搜集、整理、上报相关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负责掌握和分析统计新区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及重点监控设备和事故隐患情况;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安监局: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实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光明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维护、人员疏散等工作;参与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光明交通运输局:配合实施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光明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
新区公共事业局:制定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应急救援时,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保障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所需各项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救援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负责协调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商为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在特种设备事故造成通信系统受损时,负责协调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对受损的通信进行应急恢复。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鉴定,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协调燃气企业专业应急队伍,开展燃气企业相关事故处置工作。
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在特种设备事故中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救济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应急救援过程中伤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做好伤亡人员的家属救助、抚慰、抚恤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
公明、光明办事处:设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结合本预案,制定办事处应急行动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处置、应急救援工作。
2.2办事机构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简称特种设备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担任,联络员为戴远泉(联系电话:137****3192)。
特种设备应急办职责:
(1)组织落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
(2)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其它与特种设备事故抢险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基层应急机构
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
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辖区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应急专家组职责: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3.1.1.1新区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特种设备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事故必要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
3.1.1.2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切实加强对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本预案。
3.1.1.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特别是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都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1.2 监测
3.1.2.1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特种设备隐患监测体系,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3.1.2.2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特种设备事故的总体态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3.1.3 预警
3.1.3.1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II级(重大事故)、III级(较大事故)、IV级(一般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特种设备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对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1.3.2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III级以上(含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IV级预警信息由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评估后、报新区管委会进行级别核定与预警发布。同时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上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的区(新区)。
IV级预警信息主要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置在市气象部门)、“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新区的预警信息,新区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1.3.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并抄报新区应急委(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3.2.1.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获悉突发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属地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单位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及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报告突发事故信息。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
如事发单位事故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等,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新区管委会和市安委办,按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首报内容:
(1)事发单位概况 包括事发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2) 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续报内容: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总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3.2.1.2信息报告时间和程序
(1)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涉事单位、属地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告特种设备应急办及新区安委办,特种设备应急办分别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
(2)较大及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涉事单位、属地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告特种设备应急办及新区安委办,特种设备应急办分别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
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3.2.2 先期处置
3.2.2.1 涉事单位、事故发生地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应急救援同时应注意并组织有关人员保护好现场;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特种设备应急办报告信息。
3.2.2.2 事发地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新区应急委的决定和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2.3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I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和Ⅳ级(四级),Ⅰ级为最高。
3.2.3.1 新区范围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确认为一般级别(Ⅳ级)时,由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同时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新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控制事故的事态发展时,应立即向市特种设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
3.2.3.2新区范围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确认为较大级别(Ⅲ级)或一般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扩展为较大以上级别,或发生跨区(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时,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由市特种设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3.3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4 指挥协调
启动一般级别应急响应时,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行使指挥职能,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较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密切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应急响应后,由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和现场副指挥官5名,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局长兼任,职权是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副指挥官分别由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分管副局长以及公明、光明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配合总指挥和执行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详见***7.2)
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2.6处置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新区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或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事故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事故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但同时组织并实施保护现场。
3.2.7 响应升级
因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或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办事处、有关部门或单位、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新区应急委。新区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办事处、部门或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当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者市有关部门(单位)、其他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8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新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新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办事处、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新区决定并组织实施。
3.2.9 信息发布
3.2.9.1信息发布要求 信息发布必须统一、快速、有序、规范。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3.2.9.2信息发布机构 新区综合办协助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由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由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3.2.9.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处置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3.2.9.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新区管委会微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2.10 应急结束
3.2.10.1 当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3.2.10.2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2.10.3 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由上级应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2.10.4 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予以撤销,停止应急处置措施,但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故。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新区应急委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3.3.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新区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参加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3.4 调查评估
3.3.4.1调查机构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4.2调查要求 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3.4.3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5 恢复与重建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办事处、社区、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事故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4.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新区依托现役消防等队伍,建立新区、办事处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4.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和管理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任务;利用相关行业的应急专家,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1.3应急专家组:由特种设备应急办聘请组建特种设备检测、维护、消防、机电、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应急专家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1.4 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所需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新区财政预算。
4.3 物资保障
新区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职能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适当补偿;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建设资金的落实,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适当补助。新区管委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特种设备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4 医疗卫生保障
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对事故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给予积极的救治;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事故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的宣传教育。
4.5 交通运输保障
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光明城市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治安保障
4.6.1 光明公安分局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6.2 光明公安分局应当维护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提供保障。
4.6.3 光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4.7 人员防护保障
4.7.1各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其他安全地带。
4.7.2 在处置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及应急管理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10 科技支撑保障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应当研究制定促进特种设备应急产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有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新区城市建设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分别负责制定新区室外、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新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4.12 法制保障
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新区法制部门按照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对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适时监督或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总结评估工作,提升全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水平。
5.1.1 本预案演练 由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健全本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每次演练都要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5.1.2 相关预案演练: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组织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5.2 宣传教育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的意识和紧急状况下的应对常识。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组织新区应急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
5.3 培训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敦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维保单位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开展应急相关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种设备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6.1.1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6.1.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6.1.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6.1.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6.1.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6.1.6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6.1.7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6.1.8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6.1.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6.1.10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6.1.11 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情形: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4)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5)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6)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6.2 预案管理
6.2.1 预案修订
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预案依据的法律和法规出现修订、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发生较大的变化、本预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其它影响较大的新情况时,本预案应当修订。
6.2.2 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
6.2.2.1 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送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初审,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6.2.2.2 备案
本预案报由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6.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负责制定及解释。
2016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