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63号(深圳市合信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63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合信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M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16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四工业区第十一栋C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开办,主要从事五金件的氧化。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采样人员在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采集了水样。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2018年1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HJ2018/SH018)显示,总排口水样中总磷浓度为2.71mg/L,超过了你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309-2016-000039)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总磷浓度为1.0 mg/L),超标1.71倍。你单位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8年3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22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0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书。2018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总排口无废水排放。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一章§1.5.1裁量标准 废水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超标排放-特别控制区-超过规定标准1倍以上-B类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柒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4月11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