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8日发表  

质检总局令第76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3 12:45:42重新编辑
布吉镇三联坤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办坂田社区大光勘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西郊和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上李朗联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南岭龙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吉华路荔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中信华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细靓村嘉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布沙路大芬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丹竹头仙桃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坂田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坂田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坂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夏早禾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茶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吉华路406号灯芯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同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同乐村池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爱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爱联台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爱联嶂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宝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南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南联刘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南联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中心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龙东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nbspnbsp我市举办体彩杯长江游泳比赛
  2. nbspnbsp多措并举优营商软硬兼施来护航
  3. nbspnbsp监利中学党员志愿者助力疫情防控回眸
  4. nbspnbsp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成立
  5. nbspnbsp我市开展两车整治专项行动
  6.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考察团来我市洽谈合作项目
  7. 王衍诗主持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主任会议
  8. 大同湖管理区疫情防控风雨无阻
  9. 关于1—5月份全市政务信息报送使用的情况通报
  10. 市文联诗词学会成员到东升镇新港口村采风
  11. 工作推进关于同意公安县晨光教育培训学校章程及理事会成员备案
  12. 食品抽检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7月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13. 全国爱卫办关于拟命名石首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公示
  14. 洋圻湖社区以产业带动老百姓增收致富
  15. 钟南山院士远程会诊荆州患者
  16. 我市举行第36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颁奖大会
  17. nbspnbsp我市开展网络餐饮安全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18. 石首市2021年度第3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
  19. nbspnbsp周老嘴镇工业招商项目开工率100
  20. 洪湖市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1. nbspnbsp市总工会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暖心活动
  22. 瞿家湾镇开展四个一测评工作
  23. nbspnbsp热心居民捐赠防护物资助力社区抗疫
  24. 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25. 石首市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圆满完成
  26. 省文旅厅厅长李述永一行调研石首市文化和旅游工作
  27. 聚焦两会政协委员向大会报到
  28. 林继军调研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29. 武松高速仙桃至洪湖段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
  30. 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专栏我市各地各部门
  31. 我县召开信访维稳工作调度会
  32. 全县经济运行形势分析会召开
  33. 市检察院开展乡镇农村福利院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34. 大沙镇农业专家田头指导复播补种
  35. 翰墨丹青书盛世歌舞寄情颂党恩我市举办离退休干部庆祝建党1
  36. 关于开展婚姻家庭文化宣传活动的通知
  37. nbspnbsp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韩旭在这场会议上强调
  38. 荆州市商务局来石开展外贸主体培育及外贸出口工作调研
  39. 苏宿工业园区打造物业服务精细化托起居民稳稳的幸福
  40. 我市发放一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农用运输车
  41. nbspnbsp省统计局局长朱慧来我市调研
  42. nbspnbsp市精神卫生中心前移关口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
  43. nbspnbsp抗疫路上最美的逆行者
  44. nbspnbsp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监利县县委宣讲团报告会在县市场监管局宣讲
  45. nbspnbsp嘉润合作社晴好天气忙抢收
  46. 付勇听取南岳高中教师和家长代表意见
  47. 沈先武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创卫工作
  48. 洪征地安置公告〔2021〕第38号
  49. 粤海关大钟楼守馆人阮锋钟楼回响见证百年商贸繁华
  50.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摄影家协会久合垸乡政府联合举办乡村摄
  51. 虾稻共生村民共富
  52. 工作推进关于同意公安县魔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终止办学的批复
  53. 石必成专题调研解放西路棚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54. 中共洪湖市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关于召开***洪湖市第九次
  55. 一个90后一个60后两代返乡教师同村就地上岗
  56. 洪湖市打击非法捕捞火力全开
  57. nbspnbsp韩旭调研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58. 石首市政务服务中心搬迁公告
  59. nbspnbsp高承万获荆州最美退役军人称号
  60. nbspnbsp黄歇口镇支部吹哨党员报到
  61. 市职业教育中心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班开班
  62. 大同湖管理区多措并举服务困难人群
  63. nbspnbsp疫情防控朱河镇在行动
  64. nbspnbsp我省首个农村学校游泳池投入使用
  65. 石首市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面试资格审查公告
  66. 十问十帮专栏市领导到企业开展十问十帮活动
  67. 聚焦两会政协洪湖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筹备工作已就绪
  68. 我市组织收看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69. 李水彬调研洪湖农业产业化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和河湖长制工作
  70. 市商务局带领企业参加湖北省第三届园林博览会荆州主题日活动
  71. 工作推进公安县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听证公告
  72. 工作推进关于同意公安县领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终止办学的批复
  73. 我县组织收看全省国庆前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
  74. 我县召开创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动员会
  75. 市妇联到调关镇连新垸村开展情暖六一关爱慰问活动
  76. 全市首张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发出
  77. nbspnbsp北京荆州企业商会考察团来我市考察
  78. 石首市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拟录取人员名单公告
  79. 聚集双优化冲刺三百亿美奂光电跑出美奂速度力争年出
  80. 增城区荔城街夏街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岗前路9号之四商铺招标公告
  81. nbspnbsp志愿者爱心服务助力高考
  82. nbspnbsp县检察院为建档立卡户提供司法救助
  83. nbspnbsp县融媒体中心正式挂牌
  84. nbspnbsp抗疫战场上的老兵
  85. 荆州市博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监利城市广场一期规划方案批前公示
  86. 扛牢城市安全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87.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省序号5)整改情况公示
  88. 新堤办事处开展糖尿病义诊活动
  89. 市发改局高效推进疫苗接种清零行动
  90. 邹贤林带队检查滨湖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
  91. 我市召开综合交通安全会议
  92. 藕池镇开展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活动
  93. 新升隆轮烈士纪念园
  94. 工作推进关于同意公安县典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终止办学的批复
  95. 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辖区河流湖泊及水利工程划界成果的公告
  96. 行车途中一声爆响竟是自己货车起火
  97. 连续肾脏功能替代疗法为危重病人保驾护航
  98. 王敏付勇等市领导分别参加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分团讨论
  99. nbspnbsp南桂集团全力做好员工防暑降温工作
  100. 十问十帮专栏市应急管理局主动服务解难题十问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