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提交环评预审文件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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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8日发表
各建设单位:
全国人大已于今年7月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简称新《环评法》),并同日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新《环评法》删除了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简称环评预审)的规定。
为实现与新《环评法》的无缝对接,自9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我局申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无需提交环评预审文件。
特此通告。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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