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98号深圳市顺万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98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顺万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7
法定代表人:郑巧娇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27号B栋一楼B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27号B栋一楼B段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有注塑、磨床、洗床、拌料、碎料。你单位于2018年3月在此设厂生产,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相关环保批文。对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6塑胶制品制造,其中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类);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类)。你单位不涉及人造革、发泡胶等有毒原材料的或以再生塑料为原料,也不涉及电镀或喷漆工艺,你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见废水排放。经查,你单位项目位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协助认定深圳市顺万达科技有限公司环评类别的回函、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9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6008号),责令你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擅自设厂生产的违法行为。
2019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正在生产,已办理相关环保批文,并取得建设项目告知性备案回执(过渡期)(备案编号:GM1413)。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的规定。
2019年8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9〕第0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为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年8月29日向我局提出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
2019年9月7日,你单位在深圳商报上刊登了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
2019年9月18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擅自设厂生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经案审会审议一致通过你单位登报道歉罚款贰万伍仟元的处罚决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二章§2.2裁量标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特别控制区-罚款5万元及总则第七条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50%减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已依据第六条规定按最低档次处罚或属于定额罚款的违法行为不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