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政(光)罚字〔2018〕011号(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水政(光)罚字〔2018〕011号
被处罚单位: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J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A701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1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十七号路以东、十八号路以南、同观路以北、东江路以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负责施工的恒泰裕大厦土建项目正处于基坑建设阶段,基坑中的泥浆水经2个三级沉砂池沉淀后排放,但由于沉淀效果不佳,导致泥浆水最终流入鹅颈水。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照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8年4月21日,水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水政(光)责字〔2018〕310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三)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的规定。
2018年5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项目基坑建设阶段已基本完工。基坑中的泥浆水经2个三级沉砂池沉淀后排放,但沉砂池沉沙效果仍不佳,导致泥浆水最终流入鹅颈水。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水政(光)听告字〔2018〕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但申辩如下:1、对于2018年4月21日我公司承建的恒泰裕大厦基坑支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基坑的积水经2个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排放,由于暴雨导致基坑积水剧增,雨水混合泥水流入鹅颈水的事件,我公司深表歉意,并立即进行清理,对基坑底降水进行完善,直至从三级沉沙池排出的水是清水为止;2、2018年5月7日贵局执法人员复查时,我司已完成基坑建设阶段全部施工并投入使用,其排水源为地表水渗漏至基坑的清水;我司每周安排人员定时清理沉沙池及排水沟2次,2018年5月7日我司人员清理完沉沙池后就开始抽排水导致所排出去的水看起来有点发黄,但实际上不是泥浆水。3、我司接到贵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就安排专人每天多次巡查,发现泥浆水外排的情况立即停止抽排水并整改处理。望贵局对我司不予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万伍仟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整改态度较好,沉砂池沉沙效果有所改善,无从重处罚情节,参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伍万伍仟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水利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