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府〔2013〕6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5月13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341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5119公顷(折合22.679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金平区岐山街道寨头居委会南澳路北侧地段,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0198公顷(全为沟渠);建设用地0.0905公顷;未利用地1.4016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金平区岐山街道寨头居委会,面积1.5119公顷(折合22.679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按《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的补偿标准,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置用地采取划留集体土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款总额为225.0211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征地村(居) | 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总额(万元) | 其中(万元) | ||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 其他经济补偿费 | |||
寨头社区居委会 | 1.5119 | 225.0211 | 200.4824 | 4.5358 | 20.0029 |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该集体组织支付还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划留集体建设用地0.2267公顷(折合3.401亩)作为金平区岐山街道寨头居委会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具体划留用地地点以市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岐山街道寨头居委会。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5093、88312772。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1日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