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金委办[2009]1号
关于印发金平区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市驻区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平区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金平区委办公室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2日
金平区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我区建设工业强区、商贸旺区、科教兴区的作用,培养一批学术、技术和管理领军人才,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拔尖人才”,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由区委、区政府命名,有突出造诣和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区优秀拔尖人才的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民主、公平、竞争、择优,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注重德才和业绩,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努力打造一支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绩效显著,能真正推动我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资格条件
第四条 区优秀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为金平区辖区内在科研、生产、教育、卫生、体育、文艺、社会工作和经营管理、技术技能、农村种植养殖等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高技能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五条 区优秀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汕头,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绩突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一)专业技术人才类,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近3年内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区(县)级一等奖奖励;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且经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社科理论研究及应用上有创造性成果,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被区内外同行普遍认同,获得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常设性奖项奖励。
3、在宣传文化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领先,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获得常设性国家级新闻、出版、综合、文艺奖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在区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4、在教育教研、体育教练工作中,教学和教改成效显著,教学、训练水平在本区同一学科中处于领先地位,本人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省(部)级奖项,或直接培养的学生在市(厅)级以上学科竞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比赛中获奖,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在省运会以上比赛获得金牌或打破市运会以上比赛纪录。本人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5、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领先水平,多次成功救治疑难、危重病人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本区同行公认,获得区级以上表彰奖励。
6、在社会工作中,能够遵循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宗旨,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解决社会问题,模范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得到社区群众和服务群体的普遍认同,获得区级以上表彰奖励。
正主持国家、省、市重点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条件限制;正从事国家、省、市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年龄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类,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连续多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管理水平在本区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全市、全省有一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或在本区创办、经营实业,能坚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生产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或创造国家、省、市“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国内外知名品牌,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近3年上缴税收总额居全区同行业前列。
(三)高技能人才类,一般应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相应职业技能水平,或具有特殊技艺的能工巧匠(如雕刻、剪纸、刺绣、陶瓷等),职业技能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等技能人才表彰;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实践经验丰富,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能够解决好生产、服务、科研中的高难度技术技能问题或知识技能问题,在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企业技术革新中解决了重大技术技能难题或知识技能难题,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突出。
(四)农村实用人才类,主要是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中技术冒尖、贡献突出的乡土人才,一般应具有某项特殊专长,或取得“绿色证书”,农业技术处于本区领先水平,在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多种生产经营领域,形成较大规模,有较大影响,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较强示范推广作用;或积极带领当地农民科技致富,组织农村基层组织扩大农业生产,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上有突出贡献。本人获得区级以上表彰奖励。
(五)直接从事重要技术工作、专业技术特别拔尖、业绩突出的党政人才,可参照上述规定列为推荐对象。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人才,评选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以上获奖条件,属集体获奖项目的,应为该项目的第一、二或主要完成人。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一次。
第三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优秀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牵头统筹,区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评选条件可根据每个选拔批次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程序如下:
(一)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选拔前将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区优秀拔尖人才的资格、条件和选拔标准、程序。人才所在单位根据选拔标准和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按管理权限向上推荐申报,并填写《金平区优秀拔尖人才呈报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报材料。提倡和鼓励个人自荐,个人自荐须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提供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主管部门对所属的各单位推荐的申报对象,依据选拔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向区委组织部提出推荐人选,同时提交推荐人选的学历、职称、成果获奖证书等评选材料。
(三)评审。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行业类别组成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各主管部门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四)考察。区委组织部根据评审会意见,结合评选批次的选拔要求,确定考察对象,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
(五)审议。区委组织部根据评审和考察意见,提出优秀拔尖人才初步人选,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议。
(六)公示。区委组织部将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定的优秀拔尖人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天。
(七)命名。公示后,无异议或提出的问题经调查不影响命名的,颁发《金平区优秀拔尖人才荣誉证书》。
第八条 本区引进的优秀人才,如属县(区、市)级以上管理的优秀拔尖人才、专家,可由现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纳入区优秀拔尖人才管理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 管理周期和制度
第九条 优秀拔尖人才原则上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批管理期限四年。管理期满的优秀拔尖人才重新申报并按程序通过评审的,列入新一批优秀拔尖人才管理范围。科研、生产周期较长,三至五年内不易出成果的项目,确认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评审后可继续保留。
第十条 对优秀拔尖人才实施下列管理制度:
(一)双重管理制度。区委组织部在优秀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中牵头抓总,行使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职能,并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工作。各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协管,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为确保优秀拔尖人才工作岗位相对稳定,专心科研,更好发挥才干,无特殊情况,优秀拔尖人才的工作岗位不得轻易变动。如确需变动工作岗位的,应事先报区委组织部备案。调离本区工作的,应事先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
(二)目标管理制度。优秀拔尖人才根据各自科研、业务工作开展等情况,制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科研、创新的目标和计划以及预期成果、工作进度。目标责任书由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存档。区委组织部建立优秀拔尖人才业绩档案,主要记录优秀拔尖人才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和调整情况。
(三)实绩考核制度。优秀拔尖人才每年应将自己发挥作用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书面报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并接受考评和工作检查。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优秀拔尖人才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年度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由协管单位出具考核鉴定后报区委组织部。考核结果存入优秀拔尖人才业绩档案。
(四)工作联系制度。对优秀拔尖人才在政治上给予关心爱护,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支持帮助,为其快出成果、多作贡献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同志要与区优秀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进行思想交流,及时掌握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优秀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纳入管理: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规定职责,不接受本办法的管理约束,或无故不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调离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本区且不再为本区工作的;
(四)其他必须调整的情况。
在管理期间,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罚或处分的当月起,取消其优秀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优秀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领军作用,承担科研、改革项目及课题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提高我区科研创新活力和影响力积极工作。
(二)加强对科研团队和青年人才的培养,制定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认真做好“传、帮、带”,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科研创新水平的青年技术骨干。
(三)积极参与全区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引领作用,当好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科学决策的参谋助手。
(四)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活动,深入工厂、山区和农村,帮助基层解决技术和管理上的难题,引领各类人才为金平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建功立业。
第十三条 优秀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秀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补贴,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对少数确需配备助手的,所在单位要予以支持。对优秀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二)优秀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协管部门要定期安排优秀拔尖人才学习进修,并支持其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术、技术、管理前沿信息动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优秀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技术津贴300元,每年发给学习资料费50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每年安排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每个管理期内安排一次外出学习交流、参观、考察活动。
第十四条 优秀拔尖人才的管理经费,根据每年的实际需要,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申报,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优秀拔尖人才的技术津贴、学习资料费、科研活动、奖励、体检、外出参观考察等。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后,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并负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