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
汕府〔2014〕98号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14年10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汽油;从2015年7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柴油。
二、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的国Ⅴ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60KPa;国Ⅴ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
三、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Ⅴ)”字样;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Ⅴ)”字样。
四、国Ⅴ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五、各加油站应严格按要求销售符合标准的油品。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Ⅴ车用燃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质量、计量、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市工商局12315,市质监局12365,市发改局12345。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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