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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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9日发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经龙岗区医疗机构评议专家委员会评议,现将拟批准变更医疗机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22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龙岗区卫生局反映对该机构设置的意见和看法。
受理电话: 89551120 传真: 89551829
联系地址:龙岗区中心城和谐路卫生监督综合楼902室
邮政编码:518172
附表:龙岗区社会医疗机构变更评议合格名单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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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04:59:0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