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小课堂第一百三十一堂关于龙岗区政府物业接收和购置实施细则的问与答(二)
本堂课小财同学继续领着大家学习关于《龙岗区政府物业接收和购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相关内容。本堂课的学习重点: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物业首先应做的事项、须符合的条件、购置程序。
问题一: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物业,首先应做什么?
答:本细则第十一、十二条明确: 机关事业单位购置物业的,应严格遵守《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物业的,应向区发改部门申报政府物业年度购置计划立项,并根据区发改部门下达的年度购置计划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资金。
问题二: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物业,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本细则第十三条明确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物业,所购物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晰产权的物业;
(二)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三)其他共有人同意;
(四)无涉及产权、租赁、装修等方面的纠纷和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三:单位购置物业应遵循哪些程序?
答:本细则第十四条单位购置物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单位成立业务用房购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职能需求和年度购置计划进行选址,与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业主洽谈购置意向,达成初步意向后,根据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检测及价格评估,签订购置意向书。
(二)单位根据区发展改革局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的购置计划,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资金,与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业主磋商房屋买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与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业主签订买卖合同。
(三)需要进行资金监管的,单位在签订买卖合同15日内与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业主签订银行第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并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买卖合同及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四)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审查核准后双方缴纳税费,单位通知第三方监管银行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购置资金,或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购置资金,同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单位应及时将物业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报区物管中心备案,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