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地街道新坑水库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坪地街道年丰社区旁,工程主要内容是:新建排洪水沟及生态绿化等工程。根据市发改局文件深发改〔2009〕973号,该项目计划投资262万元,资金来源按市、区1:1分摊。项目建设单位为坪地街道办。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公开招标,中标单位是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中标合同价为1 256 077.71元。监理单位是深圳市龙城监理有限公司。工程于2010年3月16日开工,同年4月15日竣工验收,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送审总造价为1 349 059.04元,经审计,审定总造价为1 335 958.56元,核减13 100.48元,核减率1%。各项工程审核情况详见附表。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日,坪地街道办收到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水保专项资金拨入款650 000元,坪地街道办支付工程及相关款项共677 622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及财务资料基本齐全,资料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13 100.48元。主要原因是多计建安费工程量。
(二)签订合同不严谨。建设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咨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无订立时间。
(三)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2010年4月竣工验收,2012年6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13 100.48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工程造价13 100.48元应予以调减,项目以审定造价1 335 958.56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签订合同不严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在以后合同签订中,加强合同管理意识,重视合同细节。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