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9日发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14年,***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国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二)做好制度衔接。

  各地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地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报告。***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

  2016年2月10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平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资产续约公示
  2. 南海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区)
  3. 住院医技大楼空气净化安装工程失败公告
  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4 00:01:34
  5. (2018)粤0605民初22917号原告佛山市菱骏刺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6. 寒风中守桥不漏一车一人
  7. 粤X093D3号奥迪牌小型汽车的变卖公告
  8. 南海区首创广东省退役军人公证服务指导清单
  9. 西樵大桥桥头提升改造工程一期评标公示
  10. 区水务部门开展2019年春节节前供水安全检查
  11. 行业动态惊艳南海家协会员亮相第36届中国东莞国际名家具展
  12. 太谭路改造建设工程招标补充说明(2)
  13. (2018)粤0605民初21987号原告佛山市晓宝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智创机械设备厂李木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14. 西樵轻纺城公有物业竞价招租项目(2019年第七期)公告
  15. 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桂丹西路12号金莎蓝湾3座7号商铺的拍卖公告
  16.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7. 陈绍文副区长调研西南涌活水调水情况
  18. 南海民声服务热线一周政务服务舆情专报(2019年第32期总第102期)
  19.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村谭濂桥股份合作经济社宏岗田鱼塘1租赁(二次)竞投公告
  20. 里水河河岸景观提升工程设计招标公告
  21. 5座三类桥维修加固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22. 南海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2020年招生计划公布
  23. 省联合工作组到南海区检查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
  24. 大沥城东北五路1号四路2号简易商铺之一等两项物业租赁竞投公告
  25.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经济联合社物业彩门厂(原厂地)厂房1255平方米租赁二次竞投公告
  26. 冒雨捡垃圾清泥沙狮山大涡塘村民点赞这位社长
  27. 佛山市力迅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和存货一批的变卖公告
  28. 投标邀请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采购项目)
  29.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佛山市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0. 守护平安春节犇进幸福新年
  31. 西樵镇乡村振兴等项目小额工程库入库单位变更信息公示
  32. 男子砸车窗盗窃被路过群众撞见栽了
  33. 佛山市南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公益一类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34. 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16号天海城市花园137号商铺的拍卖公告
  35. 二○二一年狮山镇公有企业资产第二十四期出租项目公告
  36. 20支队伍一较高下九江双蒸龙舟联赛对阵表出炉周日开赛
  37. 西樵镇小额建设工程诚信企业信息库资格项目(第三包)补充答疑(1)
  38.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鹤峰村鹤峰股份经济合作社鹤西一排二排耕地租赁(二次)竞投公告
  39. 小案快破南海公安挽损暖民心
  40. 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北89号星御名都地下室13号车位的拍卖公告
  41. 大镇小学天桥西区景观工程评标公示
  42. 大沥镇黄岐岐丰市场出租项目竞投公告
  43. 最高可获220万入库奖励2020南海青商政策宣讲会举行这些政策值得关注
  44. 关于谭燕芬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示
  45. 关于转发佛山市商务局转发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企业和采购商参加第十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通知
  46.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印发2022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督查计划的通知
  47. 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博爱东路3号金域华庭骏景阁1座903房904房及金域华庭地下车库889号车位1085号车位(整体拍卖)的拍卖公告
  48. 西樵镇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工程(网络工程)(第二次)采购公告
  49. 西樵镇房产管理所档案整理服务采购(第二次)采购公告
  50. 桂城一周夜间整治乱象毫无喘息机会
  51. 2021年大沥实验小学青蓝工程启动
  52. 大沥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设计项目补充答疑文件(2)
  53. 翰林湖山岗东侧水景工程未中标单位退回保证金的公告
  54. 禅城区人防办到我办调研101工程建设及维护管理情况
  55. 里水镇召开2020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56.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1005103554
  57. 二○一七年狮山镇公有企业资产第三十期出租项目竞租结果公告
  58. 南海区九江总商会澳门南海九江同乡会联合举办春节联欢晚会
  59. 2022年5月12日南海新闻
  60. 九江粤菜师傅之饭香刀厨艺中式烹调职工技能大赛开始报名啦
  61. 长青墓园20152017年度绿化养护及卫生保洁项目采购公告
  62.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张位桥)
  63. 粤Y84L35号海马牌小型汽车的拍卖公告
  64.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市级技改专项资金设备更新淘汰老旧设备专题项目的通知
  65. 联同区镇环保部门及交管总站检查机动车维修企业
  66.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鲁岗村北洲股份经济合作社老鸦墩耕地50亩租赁竞投公告
  67. 南海区大沥平横路市政工程(照明部分)招标公告
  68. 大沥水头蛇龙北军房仓库(第二次)租赁竞投公告
  69. 桂城医院20202021年临床医学检验标本外送检测服务项目重启公告
  70. 广州市好丽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海德堡单色双面印刷机一台的拍卖公告
  71. (2019)粤0605民初10440号原告罗刚诉被告叶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72. 佛府办函〔2018〕2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73. 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村寨边村中道四巷32号的拍卖公告
  74. 2020年大沥镇水利排灌养护站招聘运行管养人员资格审查情况公示及笔试公告
  75. 宝峰寺(观音)广场放生池过滤系统工程项目
  76. 里水镇金旗峰社区传染病防控及意外伤害自我防护青少年基本知识健康课
  77. 白沙社区兴隆村河涌堤岸整治工程招标公告
  78. 防范火灾风险共建美好家园区交通局西站分局开展消防月系列活动
  79. 大沥镇第二阶段控规编制项目标段三的招标失败情况说明
  80. 大沥横江下白坭股份合作经济社广佛路23号铺位租赁竞投公告
  81. 公证进社区走进桂城街道灯湖社区
  82. 新兴社区服务中心二三楼装修工程中标公告
  83. 市领导刘俊文到大沥镇调研企业与凉山州劳务协作工作
  84. 上半年南海又新增了3万多个老板
  85. 位于惠州市江北15号小区金裕碧水湾三景园C栋3单元9层02号房的变卖公告
  86. 里水镇里广路改造工程评标公示
  87. 大沥镇太平村竹基后北面新仓租赁交易结果公布(第三次)
  88. 三随机检查情况报告(20171013)
  89. 西樵九江里水桂城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名单公示20171025
  90. 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28号地下一层D1S137号的拍卖公告
  91.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白塔股份合作经济社工业大道1号商铺租赁竞投撤销公告
  92. 佛山西站春运工作总结会议
  93. 被执行人孔志标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的拍卖公告
  94. 学生宿舍管理校园安保服务(202009202108)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95. 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LED显示屏中标公告
  96. 南海区政务办到罗定市围底镇渡头村开展帮扶志愿服务活动
  97.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公开招聘下属事业单位辅助工作人员补充公告
  98. 里水初级中学校区扩建工程项目景观改造第二次招标公告
  99. 广东天盈都市型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租赁项目竞价公告(第四次)
  100. 实力撑企社保惠你——南海区社保局到九江送福利